当前位置: 首页 > 价费管理
 
关于市中心城区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6-28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作者: 市物价局 字体:   (双击滚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核定市中心城区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为加强城区交通管理执法,提升城区交通管理服务水平,为本市市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165号)精神,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你支队申报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市中心城区道路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或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勘察处理后仍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由你支队专业执法队伍采取拖移管制措施,按照就近原则拖移至经市政府公开招投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模式负责停车保管服务的万通停车场、万通筑路停车场、万通东湾停车场、万通七里停车场、同心停车场、富安达东站停车场、富安达梨树山停车场、金汇停车场,其清障施救收费和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湘价费〔2009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城区“乱停乱放”等各类交通违章车辆,凡车主在现场的,应积极规劝车主驶离占道路段;车主虽在现场,但抗拒规劝或车主不在现场的,应坚持就地就近原则,将车辆拖移至暨能保障停车安全,又不影响正常交通通行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车主,确保车辆安全,拖车不得收费。但因城市建设发展变化情况,占道车辆附近(1公里以内)不具备移车停放条件时,为加强交通管制,你支队应按照就近原则将占道车辆拖移至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万通等7个专业停车场,为占道车主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服务,其拖车和停车保管服务费参照湘价费〔200916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你支队对担负清障施救的单位和人员应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凡不具备清障施救资质的单位和未取得专业清障施救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参与交通清障施救执法工作。在组织清障施救交通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操作行为,保证清障施救车辆安全,因操作不当,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你支队应如实承担赔偿责任。要认真履行违章车辆告知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告知被拖移的占道车辆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及时处理的,你支队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放行,不得无故拖延处理,给车主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四、市中心城区道路清障收费执法主体为你支队。因清障设备或专业力量不足等原因,需吸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参与道路清障执法的,应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代征单位不得再行委托。

五、市中心城区道路清障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收费资金主要用于执收人员经费,装备购置及工作经费。

六、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市财政非税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统一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清障施救单位必须在自备车辆上的显著位置公示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1212月底止。

附:市中心城区道路清障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件:

市中心城区道路清障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基价

每增加1公里

摩托车

40

 

小型车

200

15

中型车

240

20

大型车

300

25

   

1、基价计费公里数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2、存放在施救单位内或施救单位所属的停车场车辆保管费:小汽车15/.辆,大汽车20/.辆(拖车当天不收费);3、施救后存放于施救单位停车场的车辆和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遗失或被盗的,由清障施救单位负责赔偿;4、轿车、微型面包车按基价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的标准收取;5、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一天标准收费;6、此表未列入的吊车费等其他费用按湘价费〔2009165号文件执行。

 

  明:

1、小型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5吨(含5吨)以下货车;

2、中型车:19座以上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

3、大型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5吨以上30吨(含30吨)以下货车。

 
相关文档
· 郴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民生100工程”实施情况督查的通知 [ 2011-06-17 ]
· 郴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仙岭风景名胜区索道、环保观光车价格的批复 [ 2011-06-17 ]
· 郴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通知 [ 2011-06-17 ]
· 郴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06-17 ]
· 郴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与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 2011-06-02 ]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 [ 2011-05-18 ]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